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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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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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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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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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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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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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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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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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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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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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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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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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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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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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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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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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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淑萍)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